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商务部发布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2004-10-18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对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Chemical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MaterialsCompany)、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Fine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据悉,此次反倾销税率为税率在32%-96%,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五年。由于三氯甲烷是制备F22的重要原料,而F22又是制备四氟乙烯的主要原料。因此,此裁定引起了国内聚四氟乙烯企业的密切关注。浙江衢化氟化学公司主要产品之一就是三氯甲烷,年产能7万多吨,巨化股份已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将因此受益。同样发出公告还有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根据现有工艺,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F22和三氯甲烷的依赖度很大,进口主要来源为上述五家公司。由于上述五家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因此,该公司将按市场价格及正常关税采购三氯甲烷,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结果对公司业绩将无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