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欧盟第862/2005号条例摘要(2005年6月7日) 对原产于俄罗斯和中国的聚四氟乙烯树脂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05-03-06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盟条约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关于对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实施保护的第384/96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
在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
H. 最后条款
为了进行合理的管理,应设定一个期限,在立案通知规定的这个期限内,各利害关系方应进行申报,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另外,必须提到的是,本条例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临时性的,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时可能还需要重新考虑。
通过以下条例:
第1条
1. 在此,对原产于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颗粒状PTFE(除四氟乙烯外包含不超过3%的其他单体,无填充料的粉末状或球状产品(微粉除外)及其自然聚合物(反应熔珠),后者可以为湿状或干状,欧盟海关税则号为3904 61 00(TARIC code 3904 61 00 50))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 符合第1段描述的产品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欧盟边境自由价(税前净价)的百分比,如下:

国家

税率

中国

62.7%

俄罗斯

36.6%

  3. 第1段中描述的产品若要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相当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
4. 除非另有规定,现行有效的关税条款仍适用。
第2条
在不损害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第20条规定的前提下,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意见并申请口头听证。
根据第384/96号条例第21条(4)款的规定,相关利害方可以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条例的适用提出抗辩意见。
第3条
本条例自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第1条有效期为6个月。
本条例整体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于布鲁塞尔,2005年6月7日


欧盟委员会
Peter MANDELSON
欧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