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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2007-06-23

在我国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之际,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现行节约能源法是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介绍,这部法律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国务院每年向人大报告节能工作

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为此,草案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明确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草案一方面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草案明确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如果是耗能高、污染重和浪费资源的,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电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生产或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用能产品必须标注能效标识;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等。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组织制定50多项配套制度和标准

近几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最近国务院又印发了节能减排工作综合性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节能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的一些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此次尽量吸收到了法律之中。

据了解,为了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这些配套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销售商品房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建筑、交通运输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根据建设部的数据,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据测算,2005年,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今后随着汽车的增加,比重还会提高。

为了加强这些方面的节能工作,草案增设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如: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能耗指标等信息。

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

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等。

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为此,草案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又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节能标准还不健全。这次节能法修订,进一步明确要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

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草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如,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高耗能产品,如果能耗超过限额,必须限期治理。

草案还规定,禁止销售和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要开展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增设激励政策一章

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

草案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主要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制定并实施鼓励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政策等。

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草案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一是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10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如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能耗指标等信息,或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是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节能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