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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泡沫行业ODS淘汰项目申报截止日期的通告

2007-08-03

我国政府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2001年12月,《中国泡沫行业整体淘汰CFC-11计划》在多边基金执委会第35次会议上得到批准。2002年以来,通过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和报纸、杂志、网站等方式,《中国泡沫行业整体淘汰CFC-11计划》得到了广泛的宣传,行业内众多企业积极参加了ODS淘汰活动。

为了保障履约目标的顺利实现,我国政府决定加快淘汰ODS进程。我国已经于2007年7月1日停止CFCs的生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2007年第45号),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凡是在2001年12月7日以前开始从事聚氨酯泡沫制品生产、有意申报泡沫行业CFC-11淘汰项目的企业,应于2007年8月20日以前递交项目申请书,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熊康 王旭

电话:010-88577307 88577237 

传真:010-88577042 88577789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文章摘自: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