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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4月1日起施行

2008-04-01

(记者 王巧然)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我国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今年,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4月1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该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

(摘自中国石油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