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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再次规范限塑令 约束更多 街头店铺也“限塑”
2008-11-15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12日电 今后,餐馆、书店、服装店等也要“限塑”了。在限塑令实行一个多月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规范塑料袋使用范围,明确要求免费提供的食品预包装塑料袋不得具备提携功能。
新规1
街头店铺 也在“限塑”范围内
“零售场所包括哪些地方?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必须执行限塑令,但街头店铺算不算?”执行限塑令初期,本市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街头零售店铺该不该执行限塑令不清楚。
限塑令实施后,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中称,《办法》中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以此推论,街头百货店、食杂店、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也要执行“限塑”。
新规2
生鲜食品包装袋 不能提携
“从限塑令执行以来,检查重点是集贸市场商户,街头餐馆、饭店等使用的食品包装袋没列入监管范围。”一位工商执法人员说,《办法》中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仍免费提供。
但此次发布的处理意见对包装食品的塑料袋有了新要求: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那种街头装包子、馒头的小塑料袋和集贸市场装活鱼的黑色塑料袋,今后也不能乱用了。”负责工商执法的工作人员说,新规的出台意味着此前不受限塑令管制的食品包装塑料袋,这次也受“不能提携”的限制了。
新规3
细化塑料袋收费问题
《办法》细化了限塑令中关于塑料袋的收费问题。今后,各类饭店酒楼的外卖食品塑料袋必须有偿提供,消费者不得免费索袋。但在店内用餐打包剩菜剩饭的塑料袋,是否收费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决定。销售生鲜、熟食、面制品的零售商,必须免费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预包装袋。商家或个人采购预包装袋时,必须选用标注有“食品用”字样的合格食品袋。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志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打折出售、免费提供、变相免费提供各类袋制品都是不允许的。
限塑现场
天津市关联场所未接到通知
针对《办法》中提到的相关条款,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本市的关联场所。记者昨日在多家农贸市场发现,除少数标准化菜市场向顾客提供卷轴式撕拉塑料袋外,一般的农贸市场摊主基本都向顾客赠送可以提携的塑料袋,且厚度明显达不到标准规定。
对于新的意见,一些摊主显然还未听说,表示不知道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至于现在这种可提携的塑料袋以后还能不能用,摊主们也在观望中,“如果有人来检查,明确规定不可以用,就只好收起来了。”
随后,记者走访了多家餐馆、书店、私人店铺,五颜六色的塑料袋仍是满天飞,对于限塑令的补充规定,九成以上的商家都不知晓。(稿源: 每日新报)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