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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 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01-0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电 



确立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

这六项制度是:

――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

――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的,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倪岳峰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通过,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实施。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

最小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经济效益

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而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阐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线。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删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摘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