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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

2004-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由国务院第392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包括6章,共67条。

       这部条例对中国海关估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定了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承认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哪些费用应当计入成交价格,不承认成交价格时如何估定完税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同时,充分考虑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纳税义务人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等若干权利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