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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10.4% 

2004-01-17

       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 

       海关总署今天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同时,我国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公告说,我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我国还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公告还表示:继续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此外,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公告还规定了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等。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指出,2004年我国关税水平进一步下调,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决心。随着我国不断降低关税水平,相信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促进我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这也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