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 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3-1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

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 2013 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

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于 2011年 1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并限期于 2011年 3 月底前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全省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

(二)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

1.暂停受理新设萤石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

2.对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将有关生产约束性指标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市、县(区),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

(三)严格萤石矿区生产环境安全管理

1.选矿破碎车间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密闭集中收集处理,防止粉尘污染大气;选矿废水必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一重山)、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萤石开采加工企业。

3.尾矿库(坝)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障环境安全。各地要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全面摸排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防护距离和有关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其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四)加快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我省萤石采选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7 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把好萤石采选业源头关。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1)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必须大于 100 吨(含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日处理能力小于100吨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关闭。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套相应的选厂。

(2)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同时要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必须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要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3)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 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4)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2.加快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限制单机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无水氢氟酸生产线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采用单套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和单套反应釜 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 3 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 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单套反应釜 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 3 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必须于 2011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责令予以关闭。

(2)严格控制氢氟酸和氟盐等氟化工初级产品产能总量。停止审批新的生产氢氟酸、氟化钠(铵)、氟化氢钠(铵)、含氟农药的企业或项目。

(3)鼓励发展氟氯烃、含氟材料(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3.合理规划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 号)精神,组织制定当地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据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利用氢氟酸、氟盐等材料进行后续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尽可能减少氢氟酸等危险物质的运输频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同时,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五)加强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 2011年 6 月底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建设,切实避免因断电引起的泄漏事故;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2.改造氢氟酸、氟盐生产线反应炉导气系统。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 2011年 6 月底前将炉头投料管与出气仓改造为两条管线进出,防止因导气管堵塞造成氟化氢泄漏,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3.开展自动化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认真进行涉及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安装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于 2011年 6 月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格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得到落实。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目标。对于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或居民搬迁不落实的氟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设区市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各氟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3.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所有氢氟酸生产企业必须对渣库实行密闭;在产生废气的车间以及废气排放口安装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氢(HF)、氯化氢(HCl)、非甲烷总烃类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必须经过三级碱洗、三级水洗,达标排放。必须配备具有碱吸收装置的应急气柜,有效防范断电后废气扩散事故的发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所有氟化工企业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碱中和与氯化钙(CaCl2)等过饱和沉淀,排放废水中的氟离子浓度必须小于10mg/L。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3)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设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渗漏设施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保障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进行规范处理前得到妥善保存。要对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如氟石膏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如废硫酸、废机油等,要依法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4.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1)现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包括监测氟离子等特征因子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的氟化工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运行。

(2)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如实记录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有的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通过由省环保厅组织的评估、验收。新、改、扩建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1)氢氟酸反应炉须采用内返渣等提高氟化钙(CaF2)转化率、供热气废气余热回收等清洁生产方案。

(2)氟化氢生产过程中,氟化氢尾气采用多级回收氟化氢(HF)、四氟化硅(SiF4),含氟废水回用于氟石膏处置工艺减少废水排放,氟石膏无害化预处理等清洁生产方案。

(3)氟化氢生产供电系统安装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及储罐区安装氟化氢(HF)等气体实时监控及报警器系统。

(4)四氟乙烯(TFE)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新型低毒高分离效率的溶剂替代 1,1,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回收工艺废气中的四氟乙烯单体,减少废气产生并降低环境风险。

(七) 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物资。应急预案需经县级环保、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设区市环保、安监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与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2.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加强生产容器、管道、阀门等易腐蚀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氟化氢等化学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八)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1.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所有氟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在发货环节,要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车辆警示标志、安全告示标志、包装容器状况等进行认真查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防超载混装。要加强氟化工产品包装容器的管理,选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工业无水氟化氢》(GB7746-1997)和《聚乙烯吹塑桶》(GB13508-1992)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源头关。

2.加强氟化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有关县级地方政府要协调经贸部门、医疗卫生、公安交管、救援组织、环保部门等有关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整合有关信息、技术、队伍及装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济政策

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往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关资金补助、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

(二)加强跟踪督促

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经贸委、环保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专项督察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地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察

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落实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2.部门分工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制定、结构调整;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经营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萤石矿采选、氟化工企业生产、产品运输发货环节及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规范处理处置措施;负责监督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和数据运用;负责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萤石采矿企业规划和调整;负责对萤石矿开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萤石采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萤石开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企业主体责任。所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自觉规范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行为,提升生产经营层次和污染防治水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萤石采选企业和氟化工企业,一经核实,坚决关闭。

(五)严格问责

省经贸委会同省监察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每年对有关设区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7日印发


(摘自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