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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氟化氢生产企业 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和《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5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罗其明 蒋 健

电 话:010-68205592(兼传真) 68205568

邮 箱:luoqm@miit.gov.cn



附件: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pdf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摘自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