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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标准实施近21年首次大修

2016-03-24

实施近21年,历经近10年修订过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第三次公开意见。

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安全。因此,环保部表示,新标准将农用地土壤污染物控制项目由10项增加至21项。新标准规定21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含量限值。同时,取消现行标准中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 “一刀切”的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因此,该标准具有强制性。

据环保部介绍,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简称为现行标准)于1995年发布,至今实施已近21年,此期间,标准从未做过修订。

环保部认为,目前,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而现行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不适用于当前急需监管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土壤。

同时,现行标准仅规定了8 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工业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没有列入其中。此外,现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是依据“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研究数据对全国做了“一刀切”规定,不能体现区域差别;二级标准部分指标定值有偏严(镉)、偏宽(铅)的问题;用现行标准评价土壤出现土壤超标而农产品不超标,或者土壤未超标而农产品超标的现象。

由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新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含量限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同时,标准名称由《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调整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此外,新标准补充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满足土壤环境分类、分区管理的要求。

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特点,环保部还分别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两个标准的作用服务于土壤环境管理,定位于识别土壤污染风险、启动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之用,相当于土壤环境的“体检”标准。

据环保部介绍,新标准取消现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自然保护区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依据土壤环境背景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新标准增加了其他项目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总钼、氟化物(水溶性氟)、石油烃类总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参考含量限值;新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据环保部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采用大气、水环境评价的“达标”或“不达标”概念来评判土壤污染,更不能将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简单设置为“达标率”。同时,我国土壤类型繁多,土壤环境背景和土壤性质空间差异性大,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的方法。

作为新标准的配套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同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摘自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