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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情况的公示

2016-05-30

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637号)要求,现将各有关省份报来的2015年度HFC-23处置的核查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日。意见反馈至发改委气候司。

联系电话:李静轩(010)68505882

邮箱:liufeng@ndr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内处,100824


附件: 2015年度HFC-23处置.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2016年5月27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