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6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7-07-29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7〕1039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我委将组织开展2016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并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安排2016年度三氟甲烷(HFC-23)销毁装置的运行经费补贴。
请各地方发展改革委按照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企业(即附件2中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开展2016年度 HFC-23处置情况核查,汇总并核实后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照附件3的格式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6年度HFC-23处置情况(包括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以及2017年处置计划。
请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有关企业将承担全部责任。相关企业销毁HFC-23的行为信息将纳入我委信用信息。
第三方核查机构要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委将对该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质予以取消。
联系人:贾秋淼、刘峰
联系电话:010-68502963、68505883
传真:010-68502358
3.文件提交格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摘自吉林省人民政府网)